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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法的歷史發展
(一)古代國際法
戰爭、媾和、結盟、派使、條約規則
(二)中世紀國際法
(三)近代國際法
1、1643-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和會與《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標志著近代國際法的產生。
2、 1625年荷蘭人格老秀斯發表了《戰爭與和平法》。
3、資產階級革命
(四)現代國際法
1、形成
2、發展
(五)國際法傳入中國
1864年丁韙良將《國際法原理》譯為漢文,稱《萬國公法》。
三、國際法的淵源
(一)定義與《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
(二)條約
“契約性條約”和“造法性條約”
(三)國際習慣的構成要素。
一是物質要素,即各國在一段時間內前后反復一致的實踐所形成的通例。
二是心理要素,即“法律確信”,它要求上述重復一致的行為模式被各國認為具有法律拘束力。
(四)一般法律原則的含義。指各國法律體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則,如善意、禁止反言、定案等。
(五)確立法律原則的輔助方法。
1、司法判例。主要指國際法庭和仲裁機構的判例,也包括各國國內司法和仲裁機構的判例。
2、權威國際法學家的學說。
3、國際組織的決議。例如,聯合國大會有關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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