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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起源
1、法律產生的社會根源及其兩個決定性因素的影響。(簡答)
(一)法律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伴隨生產資料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
(二)法律產生的過程直接受兩個決定性因素的影響 1. 商品交換和私有制的出現 2. 奴隸制的出現。
2、法律產生的一般規律性 ( 簡答)
(1)法律和國家同時產生;(單選)
(2)由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
(3)不斷地從個別調整上升為一般調整;
(4)從權利、義務的合一到權利、義務的嚴格區分;
(5)從法律與宗教、道德的渾然一體到法律取得相對獨立的地位。
※ 構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是:法律的要素(單選)
※ 簡述法律概念的定義及其功能: 法律概念是指同法律相關的各種事實加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權威性的法律用語。其功能有:認知功能、構成功能、規范功能。 (簡答)
※ 我國法律的性質成為完全的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是在我國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的
那一年即 :1956 年(單選)
※ 我國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 《法經》 /《漢漠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現存最完整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單選)
※ 舊中國憲法中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憲法是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單選)
※ 法律規范:是指每個單一的法定行為模式。 (解釋)
法律的本質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最本質的屬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會規范
(1)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
(2)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
(3)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
(4)法律是規定權利義務的規范;
(5)法律是對社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
3、法律的職能(政治職能和社會職能)
法律的淵源和分類
1、法律淵源:指用于表現法律的各種具體形式。
2、古今中外 法律淵源的種類:(多選)
(1)制定法( 2)判例法( 3)習慣法( 4)引證法( 5)宗教法( 6)國際慣例和國際條約。
3、法律的分類:
(1)根據法律的創制方式和表現形式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權制定法律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條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規范性文件,又稱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國家機關認可的,不具有條文形式的習慣。又稱習慣法。
(2)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據法的內容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實體法:是從實際內容上規定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
程序法:為了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實現而制定的關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據法律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國領域內對全體居民和所有社會組織普遍適用,且在它被廢除前始終有效的法律。
特別法:凡是只在一國的特定地域內或只對特定的主體,或在特定的時期內有效的是特別法。
(5)根據法律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6)公法和私法
7)法系:
大陸法系:指歐洲大陸上源于羅馬法,以 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國法系:指中世紀以來的英國法律和仿效英國法律傳統的各國法律。也稱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單選)
※ 根據西方法學的觀點,按照法律的特點和歷史傳統對各國法律進行的分類稱為 : 法系(單選)
※ 被稱作“法律的法律”的是:憲法(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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